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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培养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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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浙江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时间 : 2024-10-10      打印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根据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学位办函〔2024〕1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推进研究生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浙江省高等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要求,浙江省教育厅决定开展2024年浙江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坚持以服务“三支队伍”建设为导向,以科技发展、国家战略和浙江发展需求为牵引,一体推进教育发展、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整合高水平学科、高能级平台和高精尖行业企业等社会优质资源,构建人才培养供需适配新机制,着力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培养急需人才。

二、认定条件

牵头单位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内研究生培养单位;

2.具备与合作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良好基础和明确的合作计划,已联合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并有显著的合作成果,已实质性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

3.在基地建设、联合培养、导师管理、学生管理、合作交流等方面具有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对研究生联合培养有明确的考核要求,能够对研究生在联培基地期间进行培养过程监督;

4.申报的基地以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为主,基地建设定位清晰,人才培养目标明确,特色鲜明,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

共建单位基本条件

1.共建单位应是省内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其他社会组织。双方应已有2年及以上稳定的产学研合作经历,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基础。高校含高职院校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基地建设与人才联合培养;

2.共建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接收能力,每年能够接收研究生10名及以上;

3.共建单位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支持,能够配备管理人员,与牵头单位一起负责研究生在联培基地期间的日常管理、思政教育和安全管理,能够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保障条件等;

4.共建单位应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符合研究生兼职导师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专家,主要业务能满足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5.共建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有相关技术研发工程实验条件和研发项目,能够满足研究生的技术研发实践需求;

6.共建单位为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实践平台,能够满足研究生开展创新实践、技术研发、社会调查、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等需求。

优先支持直接服务“315”科技创新体系和“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与地方重点产业群产业链紧密关联、推动工程教育改革、培养卓越工程师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优先支持建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等高能级科创平台的单位与高校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优先支持培养单位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明确每年可接收研究生50名及以上的,可不受认定条件中的合作年限等要求限制,申请直接认定。

已获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认定的示范基地或开放基地,不再重复申请认定。

三、申报对象及数量

实行限额申报。我校限额申报2个。申请直接认定的,不受申报名额限制。

四、申报材料

(一)请各研究生培养学院于10月21日之前完成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遴选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逾期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纸质版材料:

1.浙江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学院公章一式1份。

2.《浙江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认定申报书》见附件2A4纸,双面打印,正文不超过5000字一式6份、相关佐证材料2

电子材料:

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的电子材料word版,电子材料命名规则为:2024省联培基地申请_学院名称,通过钉钉发送至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科张诗楠。

(二)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并上报省教育厅。

五、其他事项

省教育厅将对申报的基地进行必选认定,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政策保障不够有力、合作基础薄弱或建设质量不高的,将不列入立项建设名单。

(二)省教育厅定期组织专家对基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建设绩效差、运行情况不理想的基地,予以撤销处理,基地建设情况将作为相关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

 

附件:

 附件1 浙江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请汇总表.docx

 附件2 浙江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认定申报书.docx

 

研究生院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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