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和《嘉兴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嘉院研字〔2023〕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2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读研究生。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休学或延期毕业者;
(四)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五)导师和培养单位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三、名额分配
(一)2023年上级部门下达学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共2名。
(二)根据全校可参评研究生数量,统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名额分配如下:
序号 |
培养单位 |
分配名额 |
评选方式 |
1 |
商学院 |
1 |
联评 |
2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3 |
材料与纺织工程学院 |
1 |
联评 |
4 |
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 |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评审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研究生申请、学院初评及完成公示(10月15日前)
1.联评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联评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申诉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名单需报研工部备案。
2.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按照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3.联评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真核实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根据评审条件、下达名额及联评单位评审细则,提出获奖硕士生推荐名单,在联评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各联评单位填写并向研工部报送《2023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2),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校审定、公示、受理申诉(公示期内)
经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最终获奖名单由研工部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研究生如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联评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调查并予以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四)学校向上级报送获奖名单(10月30日前)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报送省资助中心。
(五)学校发放国家奖学金(12月底前)。
六、相关说明
1.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2.在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学院可以不予受理。
3.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工作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研工部联系人:李华杰,电话:83592247。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x
附件2:2023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xlsx
嘉兴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嘉院研字〔2023〕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