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相关教师:
为做好本学期研究生课程期末考核工作,根据《嘉兴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嘉大研字〔2024〕9号)等文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考相关
1.期末考核安排在研究生管理系统考试管理应用里完成。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周考试、非考试周考试、考查(不需要排考)。考试周指第17-18周(6月16日-6月29日),考查(不需要排考)指采取论文、报告、大作业等非试卷、非机考形式进行的考核。以机考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需备注“机考”。课程的具体考核类型以课程教学大纲为准。
2.公共学位课的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专业学位课和学位方向选修课的考核由开课学院安排。所有课程的考核安排须在6月9日之前确定并公布,期末考核安排一旦公布,不得随意更改。
3.排考后,学生可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查看自己的考试信息。具体路径: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培养管理—我的考试—考试信息查看。
二、规范考试试卷命题
1.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注重考核研究生对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以及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命题应按照课程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试题难度,保证试题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
3.需命制具有一定覆盖面、难易程度适中、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卷,并制定详细且合理的评分标准。题型应力求多样化,题目分量需适当(考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20分钟),A、B两套试卷中的试题不能出现重复现象。
4.近三年同一课程重复率不得高于20%。
5.试卷须采用学校规定的研究生试卷模板(见附件1),答题纸一般应采用答题纸模板(见附件2)。
6.开课学院统一负责试卷的命题、审核、校对、印刷与保管。试卷的各个流通环节都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注意:试卷印刷稿的页脚只出现试卷页数(第×页,共×页),不可出现签名。
三、加强考风考纪
考试期间实行校、院两级巡考。校级巡考由研究生院安排,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巡考工作;院级巡考由学院安排,负责本院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巡考工作。巡考需填写巡考记录表(见附件3)并归档。
1.各培养单位在考前需认真组织开展研究生考风考纪教育工作。一旦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将根据《嘉兴大学学生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嘉大教字〔2024〕20号)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应提醒研究生注意:
(1)研究生须同时凭本人身份证和研究生证(校园卡不可替代)参加考试,并按指定考位就座,证件不齐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2)只允许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进入考场,不得将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计算器等电子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文具带进考场。开卷考试可将书籍带入考场。
2.监考人员、考务工作人员需学习《嘉兴大学考场规则》《嘉兴大学监考员职责》等规章制度,提前有序地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工作。
3.监考人员在考试前需板书学生的考试座位号等内容(见附件4),并填写考场记录表(见附件5),考试结束后与试卷一并交于领卷处。
4.每个考场至少有2名监考人员。监考教师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换。因故确需变更或由他人代替时,必须事先征得课程的排考单位同意。
四、做好成绩评定与录入
1.研究生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载,学位课成绩以70分为合格线,选修课成绩以60分为合格线。考查课程(含实践环节)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可以以百分制记载,也可以以五级制记载,五级制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学位课成绩须以百分制记载。
2.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应客观公正,总评成绩中各分项成绩的分值和比例须与课程教学大纲中拟定的成绩评定要求或标准保持一致。
3.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7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成绩录入系统后原则上不能修改,如因特殊情况需修改研究生成绩,由任课老师在递交成绩后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方可修改。
五、做好材料归档
课程考核结束后,开课学院要组织任课教师做好各类课程考核档案管理,将审核后的课程教学大纲、空白(A、B)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学生答卷(含课程论文、大作业等)、课程成绩单、平时成绩登记表、课程教学总结报告等(见附件6)存档。归档材料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开课学院应建立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纸质档案在研究生毕业离校5年后方可销毁。
六、其他事项
1.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核的,原则上应在开考前1周申请缓考。因病缓考的,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相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缓考。请各培养单位对学生提交的缓考申请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医院证明原件等材料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保存。
2.研究生课程成绩不合格,可参加补考,或选择重修。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学校只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不予缓考。
3.公共课的补考、缓考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安排,专业课的补考、缓考工作由开课学院统一安排。
4.无故缺考者不得参加缓考或补考。
研究生院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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